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听证申请人不是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二)听证申请未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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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