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听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听证申请人不是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二)听证申请未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听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听证申请人不是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二)听证申请未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