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三条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听证申请人补正。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