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听证申请人补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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