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听证的许可事项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听证的许可事项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