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