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 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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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