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环境鉴定人、监测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第(三)项和第(四)项义务。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