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五)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查阅案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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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