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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