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
理财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理财公司监事,下同)履行监督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具体执行。 理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由理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兼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职责
理财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理财公司监事,下同)履行监督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具体执行。 理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由理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