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四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评价结果、整改情况、审计评估报告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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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