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四十一条
理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并将审计评估报告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同时与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沟通审计发现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内部控制监督
理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并将审计评估报告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同时与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沟通审计发现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