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异常交易监测制度,有效识别以下异常交易行为: (一) 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或者频繁撤销申报; (二) 短期内大额频繁交易; (三) 虚假申报或者虚假交易; (四) 偏离公允价格的申报或者交易; (五) 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 (六) 交易市场或者托管机构提示的异常交易; (七) 投资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资对象和行业; (八) 与禁止或者受限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九) 与理财产品投资策略不符的交易; (十) 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投资范围的交易;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涉嫌异常交易行为。 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说明,留存书面记录;没有合理说明的,应当立即取消或者终止交易,并采取应对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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