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财公司开展投资交易活动,应当至少采取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一)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二)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投资指令审核制度,投资人员不得直接向交易人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三)实行公平交易制度,不得在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等业务之间,理财产品之间,投资者之间或者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实行交易记录制度,及时记录和定期核对交易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回溯,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五)建立投资人员、交易人员名单; (六)建立投资人员信息公示制度,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行业统一渠道公示投资人员任职信息,并在任职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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