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内部控制活动

第十四条

理财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存续期管理制度,持续跟踪每只理财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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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