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4个月内向审核确认机关申请考核。申请考核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二、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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