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五、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格式见附件三);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