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须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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