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四、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四、企业当年实现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