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被确认为“两类企业”之日起,享受有关优惠待遇。但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缴或取消考核年度享受的“两类企业”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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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