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核确认机关如需对已被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应在距考核一个月前发出考核通知。企业接通知后,应准备下列文件: 一、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三、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或虽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审核确认机关如需对已被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应在距考核一个月前发出考核通知。企业接通知后,应准备下列文件: 一、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三、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于一年后再次申请考核,不申请考核或虽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先进技术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