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审核确认机关对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时可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