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三、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六、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七、待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八、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