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惩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六)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其他统计违法违规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