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统计工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
(一)按照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本行政区域统计数据资料;
(二)制定实施地方农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
(三)开展统计数据资料分析研判,为本地区行政决策和生产经营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五)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统计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