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资料整理、标识、交接、归档、维护、借阅等工作,推进电子化管理。
各环节负责人员应当履行审核、签署等程序,并对其签署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资料整理、标识、交接、归档、维护、借阅等工作,推进电子化管理。
各环节负责人员应当履行审核、签署等程序,并对其签署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