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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