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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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