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九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航行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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