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九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渡轮以及非从事运输的机动船舶航行日志的格式及记载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机构或交通部直属港航监督机构可予以适当简化。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