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日志》分类适用范围如下: (一)HC-I(河船一类航行日志):适用于600总吨及600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C-II(河船二类航行日志):适用于50总吨至未满60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 (三)HC-III(河船三类航行日志):适用于未满5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船舶,驾机合一和所有挂浆机船舶。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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