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七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七条

修理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厂名、修理类别、进出厂、上下船台或进出坞的时间; (二)进厂会议、船方和厂方安全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参加人员; (三)厂修和自修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日期、验收情况; (四)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和长期封闭舱室施工时的安全措施; (五)试航时期、地段和测试内容; (六)船舶检验情况; (七)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按当地规定记载); (八)其他重要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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