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六条

作业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二)危险、贵重、涉外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四)被拖船船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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