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六条
作业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二)危险、贵重、涉外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四)被拖船船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作业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二)危险、贵重、涉外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四)被拖船船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