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五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五条

停泊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停泊时间、泊位名称、移泊时间及其事由; (二)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抛锚只数、出链长度、水深、底质、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的时间; (三)发现走锚的时间,采取的措施; (四)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船名和事由; (五)清舱、洗舱、熏舱、验舱、测爆的舱名(号)、时间、地点和施工单位; (六)排污、倾废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七)船舶被滞留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执行机关; (八)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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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