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四条
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 (二)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 (三)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四)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 (五)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 (六)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 (七)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 (八)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 (九)舱水测量情况; (十)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 (十二)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 (十三)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 (十四)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 (十五)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十六)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 (十八)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 (十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情况、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 (二十)其他需要查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