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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