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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