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十一条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