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条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十条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