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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