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九条

第二章 航行及捕捞作业

第九条

渔船捕捞作业值班及要求: 1.拖网渔船作业时,应由船长、大副轮流值班,二副执行短程转移渔场时的值班;围网船作业,航测鱼群时,由船长、大副、二副轮流值班。不论何种作业方式,起放网时应由船长值班; 2.渔船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值班驾驶员除应考虑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并正确地采取行动: (1)船舶操纵性能、尤其是停船距离、航行和拖带渔具作业时的回转半径; (2)甲板上船员的安全; (3)因捕捞作业、渔获物装卸和积载,异常海况和天气状况等而产生的外力对船舶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稳性和干舷的降低对渔船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 (4)附近海上建筑物的安全区域、沉船和其他危及渔具的水下障碍物; (5)在装载渔获物时,应注意在整个航行期间内都应留有充分的干舷、保持渔船稳性和水密性,还应考虑燃料和备用品的消耗、可能遇到的异常天气状况和甲板连续结冰可能导致的危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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