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 第七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本准则适用于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24米以下渔业船舶可由省级渔港监督机关参照本准则和其作业范围及作业特点制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