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报(话)务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和如实记录航海日志、渔捞日志、轮机日志。航海日志、渔捞日志和轮机日志记载的内容必须与船舶实际动态相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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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