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报(话)务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和如实记录航海日志、渔捞日志、轮机日志。航海日志、渔捞日志和轮机日志记载的内容必须与船舶实际动态相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