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章 轮机和无线电值班第二十三条按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船上无线电报务员或话务员应在船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值班,保持在各种情况下的无线电报或话务通畅。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