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九条
第五章 轮机和无线电值班
第十九条
渔船出航前,船长应提前通知轮机长,轮机长接到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机舱和机电人员到位,并按照各自分工对机械设备、燃料、备件、工具等进行检查,出航前一个小时,备好车并通知船长。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轮机和无线电值班
渔船出航前,船长应提前通知轮机长,轮机长接到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机舱和机电人员到位,并按照各自分工对机械设备、燃料、备件、工具等进行检查,出航前一个小时,备好车并通知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