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九条

第五章 轮机和无线电值班

第十九条

渔船出航前,船长应提前通知轮机长,轮机长接到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机舱和机电人员到位,并按照各自分工对机械设备、燃料、备件、工具等进行检查,出航前一个小时,备好车并通知船长。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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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