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八条

第五章 轮机和无线电值班

第十八条

船长应保证船舶在停港或航行期间,机舱始终有轮机人员值班,严格服从驾驶台的指令。如果发现机舱有影响航行安全和可能污染海洋的问题时,轮机值班人员要立刻通知驾驶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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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