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五章 轮机和无线电值班第十八条船长应保证船舶在停港或航行期间,机舱始终有轮机人员值班,严格服从驾驶台的指令。如果发现机舱有影响航行安全和可能污染海洋的问题时,轮机值班人员要立刻通知驾驶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