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七条第四章 交接班第十七条在交接班过程中不免除原值班人员的值班责任。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