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交接班

第十六条

值班驾驶员遇有列情况不得交班: 1.正在采取避让措施时; 2.正在进行起、放网作业时; 3.接班人员不称职; 4.没有找到转向目标或船位不清; 5.接班者没有完全理解交班内容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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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