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五条

第四章 交接班

第十五条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以下内容: 1.船位、拖网与放网时间、航向、拖向、拖速、流速、风速、风、流压差等; 2.各种助航、助渔仪器的使用情况; 3.对拖网的主、副船或围网船和灯光船之间的动态,周围船舶的动态; 4.在望或即将在望的岛屿、航标、水面障碍物及海图标注的附近暗礁、沉船、水中障碍物等情况; 5.天气与海况变化; 6.航标的识别,下一班可能遇到的危险及有关注意事项的建议; 7.船长布置的且下一班应知道的事项,航行计划的变化和航海警告、通告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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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