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五条
第四章 交接班
第十五条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以下内容: 1.船位、拖网与放网时间、航向、拖向、拖速、流速、风速、风、流压差等; 2.各种助航、助渔仪器的使用情况; 3.对拖网的主、副船或围网船和灯光船之间的动态,周围船舶的动态; 4.在望或即将在望的岛屿、航标、水面障碍物及海图标注的附近暗礁、沉船、水中障碍物等情况; 5.天气与海况变化; 6.航标的识别,下一班可能遇到的危险及有关注意事项的建议; 7.船长布置的且下一班应知道的事项,航行计划的变化和航海警告、通告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