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四条

第四章 交接班

第十四条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准备。交班人员要确信接班者头脑清醒,并适应了驾驶台的环境后,方可办理交按班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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