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一条

第三章 锚泊值班

第十一条

锚泊后要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号灯、号型和呜放声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