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章 锚泊值班第十一条锚泊后要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号灯、号型和呜放声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