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