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