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