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