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七节 付款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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