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七节 付款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